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20-01-12  63

问题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期限为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6个月后
B、对于不具备一致性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
C、对于不具备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书面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
D、品种权人对于宣告其品种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C,D

解析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一致性)和第十七条(稳定性)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B、C、D的说法正确。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并无期限限制,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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