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3名大学生去“粗粮馆”用餐。粗粮馆的广告上写着“每位25元,国家公务员每位20元”。甲、乙、丙3人认为这是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第33条以及《民法通则》第3条关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

admin2019-01-15  37

问题 甲、乙、丙3名大学生去“粗粮馆”用餐。粗粮馆的广告上写着“每位25元,国家公务员每位20元”。甲、乙、丙3人认为这是对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第33条以及《民法通则》第3条关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粗粮馆撤销广告中对消费者的歧视对待,并返还对原告每人多收的5元钱。一审法院判决,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商家不能对公务员消费者予以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对不同的消费者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而驳回了甲、乙、丙的诉讼请求。甲、乙、丙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之后,粗粮馆自行撤除了广告词。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甲、乙、丙3人的平等权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甲、乙、丙的平等权并未受到侵害。宪法上平等权具有如下含义: ①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得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④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可见,宪法上的平等权强调的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权利义务在数量上的绝对相等,因此,甲、乙、丙对宪法平等权的理解有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qS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