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亚太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2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万元,乙公司出资30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36万元,丙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及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54万元

admin2014-05-27  30

问题 某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亚太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2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万元,乙公司出资30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36万元,丙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及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54万元。甲公司受托于2002年9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9月23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年 11月16日,甲公司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
  2003年1月,亚太公司董事长张三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480万元,其中亚太公司出资4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80万元。另一合营方丁公司出资260万元,外商出资100万元。三方委托亚太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外方按三方约定于1月底将出资额100万元先期汇入了亚太公司账户, 2003年2月11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3月2日正式登记成立。
  至2003年8月,亚太公司和丁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纳20%)。亚太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100万元转入合营企业账户。外方催缴未果,于9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24万元,退还出资额100万元。亚太公司则提出:汇入我账户的10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30万元,现在只能先退还70万元,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补齐,外商诉至法院。
  问题:

选项

答案丙公司的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54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其出资额超过了亚太公司注册资本的20%。

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除国家对采用的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20%。据此,在该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企业的出资方式符合该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220万元,丙公司的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54万元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违反《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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