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09-05-12  43

问题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题中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乙未经丙同意将3间房屋卖给丁,对丙的继承权产生了影响。乙和丁的诉讼请求是房屋买卖房款,与丙的诉讼请求不是同一种类,丙对于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房屋买卖关系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故丙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A、B、D项均不符合题意,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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