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请回答第(1)~(3)题。(2012年试卷二第92~94题) 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dmin2016-07-01  37

问题 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请回答第(1)~(3)题。(2012年试卷二第92~94题)
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可知,查封、扣押可以在整个侦查活动中实施,并不仅限于在勘验、搜查中实施,选项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可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的侦查行为为查询和冻结,而非扣押,选项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可知,对于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首先应当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然后才能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选项C缺少了经批准的限制条件,为错误选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可知,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选项D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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