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关于货物买卖的要约,乙企业在规定的有效答复期限内全部同意甲企业的要约内容,但要求双方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成立合同。但甲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履行了交货的义务,乙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交付该批货的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

admin2011-01-15  31

问题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关于货物买卖的要约,乙企业在规定的有效答复期限内全部同意甲企业的要约内容,但要求双方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成立合同。但甲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履行了交货的义务,乙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交付该批货的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乙企业以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不承认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甲企业尽快取回货物。甲企业不同意乙企业的意见,要求乙企业交付货款。同时,甲企业发现乙企业放弃其对A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A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甲企业还发现乙企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B企业,可能使甲企业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1)判断甲、乙企业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说明对乙企业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甲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以及对甲企业行使该权利的期限的法律规定。
(3)判断甲企业可否向法院请求撤销乙企业低价转让行为。

选项

答案(1)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甲企业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乙企业表示接受,所以甲、乙企业买卖合同成立。 (2)对乙企业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甲企业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企业的行为。因为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且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本案例中,甲企业可否向法院请求撤销乙企业低价转让行为,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恶意取得。如果第三人恶意取得,则可申请撤销;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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