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admin2014-03-16  26

问题 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选项 A、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B、不按照批准的原因使用土地的
C、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D、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答案1,2,8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到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本题应选ABD。根据该法第37条的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而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收回土地使用权,故D项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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