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同为某上市公司的董事。2005年7月,该公司与某材料供应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原材料的合同。由于该原材料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导致价格不断上涨。材料供应公司借口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该上市公司预先支付2 000万元的购货款。该上市公司的购销人员由于急于得到供货,

admin2009-03-15  31

问题 甲和乙同为某上市公司的董事。2005年7月,该公司与某材料供应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原材料的合同。由于该原材料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导致价格不断上涨。材料供应公司借口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该上市公司预先支付2 000万元的购货款。该上市公司的购销人员由于急于得到供货,因此,于 2005年8月将货款如数汇至该材料供应公司的开户银行。经了解,该材料供应公司事实上早已发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该合同。当年10月,该上市公司不见材料供应公司交货。因此派人到材料供应公司所在地调查该公司的资信情况。
   甲和乙在得知上述消息后,认为这种状况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从而影响二级市场上股票的价格。于是二人便将自己各持有的2 500股公司股票以当时市价卖出,并同时建议其持有该股票的亲戚、朋友也卖出该股票。其后,该上市公司就该项合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受此影响,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下跌。后甲、乙二人买卖股票一事被告发。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详细调查。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并结合《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二人买卖股票的行为属何种行为,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称为内幕信息。凡是知悉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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