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在我国境内的某重型机械生产企业,由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持股25%,2016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7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3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营业

admin2016-06-04  32

问题 设立在我国境内的某重型机械生产企业,由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持股25%,2016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7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3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0万元,销售费用1800万元,管理费用12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700万元。
  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将两台重型机械设备通过市政府捐赠给贫困地区用于公共设施建设,  “营业外支出”中已列支两台设备的成本及对应的销项税额合计247.6万元,每台设备市场售价为140万元(不含增值税)。
  (2)2016年10月向95%持股的境内子公司转让一项账面余值(计税基础)为500万元的专利技术,取得转让收入700万元,该项转让业务已通过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3)当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4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20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0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5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为5万元。
  (4)发生广告费支出1542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90万元,其中有20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
  (5)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200万元(含委托某研究所研发支付的委托研发费用80万元)。
  (6)就2015年税后利润向全体股东分配股息1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不考虑税收协定的影响)(2013年考题改编)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要求(1)至要求
  (7)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业务(6)应预提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7)计算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选项

答案(1)①将两台设备捐赠给贫困地区,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40×2=280(万元),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47.6—140×17%×2)=200(万元),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200=80(万元)。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7500+2300+1200—6000一1300—800—420—1800一1200一180+1700=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实际捐赠247.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7.6—120=l 27.6(万元)。③业务(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1 27.6=207.6(万元)。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题中,技术转让所得=700—500=200(万元),200万元小于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1400×14%=196(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2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一196=4(万元);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400×2%=28(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一2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400×2.5%=35(万元),本年度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加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35万元,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准予据实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在本年度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业务(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5=1(万元)。 (4)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7500+2300+280)×15%=1512(万元),实际发生154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2一1512=30(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的20万元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90—20)×60%=42(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7500+2300+280)×5‰=50.4(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一42=48(万元) 业务(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48=78(万元)。 (5)业务(5)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80+80×80%)×50%=92(万元)。 (6)应预提所得税税额=1000×25%×10%=25(万元)。 (7)该企业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207.6—200+1+78—92=994.6(万元) 该企业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94.6×25%=248.6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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