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被逮捕入狱后,英华集团董事会召集会议,各方就新任董事长的人选提出了下列建议。其中哪一位应当成为董事长?( ) 姜某与吕某被逮捕之后,集团对公司人事状况进行了清查,发现一些人员在集团外部还担任着其他职务。请问,以下哪些人员的兼职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admin2009-05-14  21

问题 姜某被逮捕入狱后,英华集团董事会召集会议,各方就新任董事长的人选提出了下列建议。其中哪一位应当成为董事长?(    )
姜某与吕某被逮捕之后,集团对公司人事状况进行了清查,发现一些人员在集团外部还担任着其他职务。请问,以下哪些人员的兼职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

选项 A、董事朱某,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其持股的某市商业银行中担任监事
B、副总经理兰某,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省消费者协会担任权益部主任
C、监事迟某,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D、财务部门工作人员骆某,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股东大会批准,在一家大型上市公司中担任财务经理

答案2,4

解析 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工作人员的兼职合法性问题。《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以下我们将每一选项与本条对照判断。A项,朱某身为董事,属于本条的限制范围,商业银行属于经济组织,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其中兼职。因而朱某的兼职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本项不能入选。B项,兰某身为副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也属于限制范围之内。但是消费者协会并不属于经济组织,因而在其中兼职并不会危害到公司的利益,法律对此也不作禁止。本项应当入选。C项,监事并不属于本条的限制范围,因而可以立即排除。同时,即使是本条所限制的人员范围,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也可以在经济机构任职。因而本项的兼职合法,应当入选。D项,骆某属于公司的普通职员,并不在本条的限制范围之内。但是从反方向理解,骆某同时也是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也就是说,骆某同样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而不能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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