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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
admin
2021-01-31
18
问题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8/2/94)
选项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
A,C
解析
(一)先行为人甲
(1)实施了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取财行为,根据《刑法》第263条,成立抢劫罪的正犯。
(2)对于劫财结果,甲需负责。丁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甲的暴力行为造成的,甲需负责。甲构成抢劫罪既遂,系抢劫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犯。
(二)后行为人乙
(1)在抢劫行为终了之前,后行为人乙加入,帮助甲实施劫财行为;具有共同故意。根据《刑法》第263、27条,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2)二人在后半截的范围内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只对与其加入之后共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不对前行为人之前实施的单独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
(3)对于劫财结果,二人承担共同责任。乙构成抢劫罪既遂。
(4)而丁的重伤结果发生在乙加入之前,是由甲之前的暴力行为造成的,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丁的死亡是由重伤导致的,而重伤是由甲之前的暴力造成,与乙加入之后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乙对丁的死亡结果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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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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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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