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厂订购10吨化工原料,总价30万元,约定乙厂在同年4月中旬交货。同时,甲公司即开具一张人民币30万元的、由甲公司承兑的、付款期限为同年4月20日的定日付款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由丙公司作了保证,保证甲公司到期履行付款义务。同年

admin2011-01-15  34

问题 2007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厂订购10吨化工原料,总价30万元,约定乙厂在同年4月中旬交货。同时,甲公司即开具一张人民币30万元的、由甲公司承兑的、付款期限为同年4月20日的定日付款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由丙公司作了保证,保证甲公司到期履行付款义务。同年2月5日,乙厂为还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同年4月中旬,乙厂如期交货。丁公司于该汇票到期日向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时,被告知甲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而退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具体指出该票据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的基本当事人和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的非基本当事人。
(2)丁公司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何种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3)如果丙公司清偿票据债务后,则丙公司可向谁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该票据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的基本当事人为:甲公司为出票人;乙厂为收款人;甲公司同时也是付款人,即汇票的承兑人为付款人。 该票据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的非基本当事人为:甲公司是承兑人;乙厂为背书人;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丙公司为保证人。 (2)丁公司不获付款时,可以向甲、乙、丙行使追索权。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丙公司清偿票据债务后,则可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因为丙公司是保证人,甲公司是被保证人,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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