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74题)

admin2013-11-05  23

问题 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74题)

选项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答案B,C,D

解析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中,付款行承兑前仅是票据关系人,承兑后成为票据债务人,负有见票或到期付款的义务。A选项中“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的表述是指经甲银行承兑后才产生甲银行负担付款义务的法律效力,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应选。根据《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原因关系无因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本题中,潇湘公司与楚天公司的货物买卖关系属于票据原因关系,楚天公司与甲银行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潇湘公司无权以票据原因关系为由请求承兑行止付,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作为债务人的甲银行不得以出票人潇湘公司与持票人楚天公司之间的原因关系对抗楚天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因此甲银行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有付款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当然不需承担转让,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需要指出的是,票据法学界存在一种观点:不能将票据的无因性绝对化,票据的无因性仅保护善意持票人,如果持票人非善意,则不受保护。根据该种观点,本题中楚天公司并未将汇票背书转让,其向潇湘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因此楚天公司不属于善意持票人,潇湘公司有权通知承兑行停止付款。很多考生也是基于这种观点或想法,认为C、D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过这仅是学界观点,如果彻底贯彻票据的无因性,如前所述,C、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根据票据法学界的一种观点,本题中甲银行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以与自己有贷款关系的持票人楚天公司没有对自己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进行抗辩,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例外。基于此观点,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即使不基于此观点,基于楚天公司欠甲银行贷款是一个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无关的独立关系,认定甲银行无权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为由拒绝付款,也不是基于票据无因性原理,因此B选项的说法仍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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