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达公司与宝山厂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兴达公司租用宝山厂5台翻斗车拉运土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2012年2月1日,兴达公司接车后未付租金。宝

admin2017-06-19  25

问题 兴达公司与宝山厂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兴达公司租用宝山厂5台翻斗车拉运土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2012年2月1日,兴达公司接车后未付租金。宝山厂两次书面通知兴达公司按约支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但兴达公司仍未付。同年6月10日,宝山厂单方通知解除与兴达公司的合同,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达公司赔偿损失12000元。请问:
宝山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选项

答案宝山厂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兴达公司于次年2月1日接车后至同年6月10日已达4个月时间未付租金,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故宝山厂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该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宝山厂单方通知解除与兴达公司的合同的做法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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