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号于2000年3月1日在汉堡交付承租人使用,200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皆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

admin2009-01-14  34

问题 太子号于2000年3月1日在汉堡交付承租人使用,200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皆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条件计算?

选项 A、200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
B、按200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
C、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
D、按200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

答案8

解析 《海商法》第143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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