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卷一—79,多)

admin2014-02-21  39

问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卷一—79,多)

选项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关于涉港澳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内地法院向住所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直接送达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A项中,陈某在内地,可以直接向其送达,故A项错误。   
(2)诉讼代理人送达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故B项正确。   
(3)代表机构送达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据此,C项正确。   
(4)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5)委托送达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按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安排》或者《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送达。   
(6)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   
①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②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本规定第12条规定情形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③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12条规定情形的,视为未送达。   
(7)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8)公告送达   
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本规定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9)多种方式送达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据此,其他送达方式不能适用的,可以公告送,公告送达不能与其它方式并用,故D项错误。   
(10)留置送达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另外,根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①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②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③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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