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是某市个体出租车司机,2000年5月13日该市交通局作出决定:为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缓解城市交通状况,自6月1日起,在每日交通高峰期间,微型出租车均应按车辆的牌号单双划分,隔日行驶,田某开的正好是微型出租车,因而受到该规定的限制。6月3日田某以市交通局的

admin2006-03-18  38

问题 田某是某市个体出租车司机,2000年5月13日该市交通局作出决定:为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缓解城市交通状况,自6月1日起,在每日交通高峰期间,微型出租车均应按车辆的牌号单双划分,隔日行驶,田某开的正好是微型出租车,因而受到该规定的限制。6月3日田某以市交通局的决定减少其经营收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接到田某的起诉状后,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问: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本案涉及到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可以反复适用的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原告田某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对象———市交通管理局做出的限制微型出租车行驶时间的决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所以,田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正确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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