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玫霓、峰春、雅图3家公司出资组建盛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玫霓以货币出资300万元,峰春以厂房作价出资500万元,雅图以技术作价出资200万元。 2014年10月,为了扩大公司规模,盛达公司董

admin2017-11-17  24

问题 2013年5月,玫霓、峰春、雅图3家公司出资组建盛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玫霓以货币出资300万元,峰春以厂房作价出资500万元,雅图以技术作价出资200万元。
    2014年10月,为了扩大公司规模,盛达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董事长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决议。盛达公司于临时股东会召开前10天通知所有股东,告知会议内容及议程。临时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表决时,玫霓、雅图赞成,峰春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2015年8月,盛达公司监事会在例行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总经理黄某擅自将公司100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使用,收取好处费30万元。因该亲属遇车祸死亡,致使该笔借款无法收回。
    2015年11月11日,恒美公司以盛达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响法院申请盛达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
    已知:公司对于表决权,章程未进行约定;公司董事人数为5人。
关于本案破产申请的提出、撤回,以及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恒美公司作为债权人无权提出破产申请
B、恒美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向盛达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盛达公司破产申请
C、恒美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D、是否受理恒美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一般由法院在15日内裁定
E、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盛达公司应当向恒美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B

解析 (1)选项AB: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C: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3)选项D: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即认为自己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对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共计22日)。(4)选项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无效,恒美公司的债权应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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