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案例: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

admin2018-06-22  33

问题 (2016年)
案例: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解析 答案一:从物权方面看,丙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乙无权处分的事实,且乙已经对丙公司完成了交付,但对于丙公司是否支付对价,题中并没有交待,根据一般原理可推知丙公司是以市价购得汽车,因此丙公司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公司可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基于此,丙公司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乙协助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
    答案二:从债权方面看,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第2问分析可知,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所以丙有权要求乙依据生效的买卖合同履行协助登记义务,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
    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有瑕疵,并不是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就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丙公司是否能取得汽车所有权还需看乙的所有权状态。若乙为无权处分,且丙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话,不能直接认定所有权已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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