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时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下列哪些方式是允许的?

admin2019-01-22  46

问题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时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下列哪些方式是允许的?

选项 A、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将并列从属于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三项从属权利要求修改为三项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
B、根据请求人提出的现有技术证据,对独立权利要求重新划分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
C、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书
D、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两项并列从属权利要求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并对说明书做适应性修改

答案A,C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1节“修改原则”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修改方式”中规定,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A、C选项所列的修改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这样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上述规定。B选项的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的修改方式,不能被接受。D选项所列的修改,虽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仅能修改权利要求书,不能修改说明书,故选项D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不能被接受。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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