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1题)

admin2021-11-02  39

问题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1题)

选项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时,《民诉解释》第82条进一步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都是当事人,B选项是错误的。既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是当事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本诉当事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通过提出证据或承认诉讼请求对原被告产生影响。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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