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隶属于同一个省的A市甲区的百货公司与B市乙区的冰箱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冰箱厂卖给百货公司冰箱4000台,于1年内分四批,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内向百货公司提供冰箱1000台,交货地为冰箱厂在B市丙区的仓库,每次供货后7日内百货

admin2016-01-16  31

问题 2009年8月,隶属于同一个省的A市甲区的百货公司与B市乙区的冰箱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冰箱厂卖给百货公司冰箱4000台,于1年内分四批,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内向百货公司提供冰箱1000台,交货地为冰箱厂在B市丙区的仓库,每次供货后7日内百货公司应当支付货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4%的违约金;此外还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2批义务履行后,因制造冰箱的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如果再按原合同定价履行合同,必然导致冰箱厂亏损,冰箱厂提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提高冰箱定价,百货公司认为这属于经营风险,不同意提价,于是冰箱厂停止履行合同。
2010年5月12日,百货公司向合同履行地的B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冰箱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起诉后的第2天,即2010年5月13日,百货公司又按照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丙区法院与甲区法院同时于5月16日立案,并发生管辖权争议,于是甲区法院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
请问:
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中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25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显然,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两个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确。除非当事人能够进一步达成明确的补充协议,否则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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