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第69题)

admin2014-12-09  24

问题 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第69题)

选项 A、甲用人不当厘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对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是法定代表人,甲执行职务的时候没有独立的人格,甲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机关的行为,因此甲不承担责任。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②乙不服从领导安排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乙无须承担责任,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丙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丙即使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若行人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若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大幅减轻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本题中,行人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该机关的责任,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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