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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者,仍以监守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即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亦无首从。” 请简释上述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者,仍以监守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即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亦无首从。” 请简释上述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
admin
2021-01-06
32
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者,仍以监守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即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亦无首从。”
请简释上述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选项
答案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关于共同犯罪处刑的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共同犯罪的,应当以造意犯为首犯,随从者(即从犯)减一等处刑。如果一家之中所进行的共同犯罪,不论谁造意,只坐男性尊长;负责官员与外部人员共同犯罪,虽由外部人员造意,但仍以负责官员为首犯,外部人员为从犯。但是对于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等重罪,则不分首从,一律按正犯处刑。 (3)这段文字表明,唐朝已经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与从犯,但在特定情况下,共同犯罪又不以造意犯为首犯。这意味着唐朝对于共同犯罪的量刑情节已经有深刻的认识,说明唐朝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特定情形不分首从的规定,体现了唐朝对危害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大罪的关注。 (4)唐朝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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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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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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