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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一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
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一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
admin
2014-12-09
30
问题
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一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桌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詈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解析
①王某与丁某间成立修理汽车的加工承揽合同。②《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王某与丁厂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履行义务亦无先后顺序之分,若王某不履行支付修理费的义务,丁厂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修理的汽车。③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才可成立留置权。否则留置权无由成立。根据题目交付,该汽车约定保留所有权,王某尚未支付全部购车款,汽车所有权仍属于甲公司。但是,留置权还可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据此,在本题中,若丁厂不知王某对汽车不享有所有权,又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构成要件,则丁厂可善意取得留置权。故若王某不支付修理费,丁厂可行使善意取得的留置权,拒绝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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