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1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政府部门地价款7000万元 (已取得相关部门的财政票据),当月办妥土地使用证并支付相关税费。自2017年2月起至2018年2月末,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受让土地上开发建造一

admin2021-12-06  30

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1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政府部门地价款7000万元 (已取得相关部门的财政票据),当月办妥土地使用证并支付相关税费。自2017年2月起至2018年2月末,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受让土地上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并销售建筑面积的80%,其余面积出租。依据销售合同共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000万元。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的不含税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6000万元,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销售费用5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对该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其他相关资料:该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为10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为3%;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照规定相关上限执行;该项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金额合计。

选项

答案可扣除的开发成本=6000×80%=4800(万元) 可扣除的开发费用=(5768+4800)×10%=1056.80(万元) 加计扣除=(5768+4800)×20%=2113.6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768+4800+1056.8+100+2113.60=13838.4(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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