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Y市东城区人,在Y市南城区开办了一家煤块粉碎厂,并长期在厂内居住。是年,与A县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煤粉协议书。双方约定:A县燃料公司每月向煤块粉碎厂提供500吨原煤,每次到货后半年,向该厂收取货款。煤单价为40元,合同期为一年半。次年,A县燃料公司

admin2015-11-05  27

问题 张某,Y市东城区人,在Y市南城区开办了一家煤块粉碎厂,并长期在厂内居住。是年,与A县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煤粉协议书。双方约定:A县燃料公司每月向煤块粉碎厂提供500吨原煤,每次到货后半年,向该厂收取货款。煤单价为40元,合同期为一年半。次年,A县燃料公司提出将原煤单价提高到每吨60元,张某不允,双方发生争议,致部分货款未能结清。A县燃料公司遂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A县公安局法制科接到报案后即派员到Y市以查户口为名,将张某骗出家门,强行将其拉上警车,押送回A县公安局,并拉走了张某厂里的原煤2031.38吨。当晚,A县公安局人员将事先写好的张某欠A县燃料公司赃款382560.14元的字条,令张某签字,张某不签并称要告状,A县公安局即将张某逮捕。
    问题:
假设本案可以起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谁?

选项

答案Y市东城区、Y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和A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本案的Y市东城区为原告张某的住所地;Y市南城区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A县为被告和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上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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