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境内居民企业)对乙公司(境内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0万元,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当日按会计准则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入账金额为5400万元(系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即1

admin2018-05-25  26

问题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境内居民企业)对乙公司(境内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0万元,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当日按会计准则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入账金额为5400万元(系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即18000×30%=5400)。投资当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0万元,分派现金股利3000万元,甲公司根据“权益法”核算要求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900万元(6000×30%-3000×30%)。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300万元。2017年4月1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30%股权全部出售,取得处置价款8000万元。
    要求:分析上述业务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同时简述2016年度和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过程。

选项

答案首先,企业按会计准则确认了54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而税法确认的为5000万元,所以差额400万元应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中,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进行调整)。 其次,甲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投资收益1800万元(6000×30%),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当以被投资企业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应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1800万元(通过申报表A105030“第6行”及A105000“第4行(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进行调整)。 第三,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甲公司冲减长期股权投资900万元(3000×30%),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当以被投资企业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应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900万元(通过申报表A105030“第6行”及A105000“第4行(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进行调整)。但税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所以此900万元现金股利免税(通过申报表“A107011”和“A107010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A107011)”进行调整)。 第四,2017年甲公司将股权投资处置会计核算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700万元(8000-5400-1800+900),而税法中对于各类股权投资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税法口径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000万元(8000-5000),所以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1300万元(3000-1700) (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4行进行调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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