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华维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海天公司(位于B市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华维公司为海天公司加工T形不锈钢配件,加工行为地在华维公司。2005年12月,海天公司被鸿达公司(位于B市丙区)吞并。因海天公司未及时支付加工费26万元,华维公

admin2016-01-16  29

问题 2005年11月,华维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海天公司(位于B市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华维公司为海天公司加工T形不锈钢配件,加工行为地在华维公司。2005年12月,海天公司被鸿达公司(位于B市丙区)吞并。因海天公司未及时支付加工费26万元,华维公司决定起诉要求鸿达公司支付加工费。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基于第(1)问的诉讼,如果华维公司获得责令鸿达公司支付26万元加工费的生效判决后,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鸿达公司无力偿还加工费,但对贸易公司享有25万元的到期债权。此时,如何实现华维公司的权利?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鸿达公司的到期债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eb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