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蔡某和上海的李某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为天津。蔡某在北京签字盖章,随后以快递方式将合同送至上海,李某在合同上完成签字盖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50万元,李某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分3次将空调运送到蔡某指定地点杭

admin2017-10-17  42

问题 北京的蔡某和上海的李某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为天津。蔡某在北京签字盖章,随后以快递方式将合同送至上海,李某在合同上完成签字盖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50万元,李某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分3次将空调运送到蔡某指定地点杭州,蔡某每次在货到后3日内支付相应的款项,同时双方约定定金为15万元,违约金为6万元。李某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即委托顺通物流运输公司运输第一批空调。
若李某在准备运输第2批货物之前,经调查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蔡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不能按时付款。则李某可以(    )。

选项 A、行使不安抗辩权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E、通知蔡某并要求蔡某提供适当担保

答案A,E

解析 (1)选项ABCE: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属于不安抗辩权;(2)选项D:对方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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