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20日某贸易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到某市服装厂订厂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由服装厂供给贸易公司风雨衣1 500件的合同,总金额为4.5万元。合同对标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和结算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由于李某忘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服装厂

admin2013-06-18  57

问题 2000年7月20日某贸易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到某市服装厂订厂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由服装厂供给贸易公司风雨衣1 500件的合同,总金额为4.5万元。合同对标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和结算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由于李某忘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服装厂的印章。李某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服装厂。服装厂去函催办,贸易公司只电告:“发货”。服装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800件,但刚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到对方电报:“请勿发货”。风雨衣运至某地车站后,贸易公司拒收,并向服装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贸易公司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风雨衣暂时放在车站附近。由于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服装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要求:根据所给材料和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合同是否成立?
   (2) 贸易公司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
   (3) 对该案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 该合同成立。通常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方才成立,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因实际履行而成立。本案中合同订立后,贸易公司虽未加盖公章,但在服装厂催办时其发电报要求发货,此行为已表示贸易公司完全同意了服装厂的要约,合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 (2) 贸易公司的第一份电报性质上属于承诺,第二份电报是撤回承诺。按照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只有在先于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中第二封电报晚于第一封电报到达服装厂,因此不能发生撤回承诺的法律效力。 (3) 法院应作如下判决:贸易公司向服装厂支付800件风雨衣的货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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