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各出资5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甲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出资,甲将该土地交付给公司,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成立后,甲又将该地设定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将该笔借款投入股市炒股,不久即血

admin2013-10-26  34

问题 甲、乙、丙、丁各出资5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甲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出资,甲将该土地交付给公司,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成立后,甲又将该地设定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将该笔借款投入股市炒股,不久即血本无归。因甲无力还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与乙、丙、丁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于银行的行为无效
B、银行可以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C、股份公司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D、乙、丙、丁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虽然约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由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即没有发生转让效力。所以不论是股份公司还是其他出资人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均没有权利。CD错误。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甲与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银行对于该建筑物使用权具有抵押权。A错误,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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