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的界限。

admin2016-09-14  18

问题 制宪权的界限。

选项

答案制宪权与宪法制定活动密切相关,它不仅关系到宪法制定的正当性而且也关系到宪法功能的合理性。制宪权只能属于人民,宪法由人民制定既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实行宪政的前提和要求;不由人民制定的宪法就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制宪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具有法创造效力的始原性权力即制宪权的原创性和至高性。 其一,制宪权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渊源,制宪权构成了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不通过制宪权直接或间接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不具有要求人民服从的权威性。 其二,制宪权不需要有任何实定法上的依据,即不受宪法规范规定的约束,也不需要宪法授权。在逻辑上应当是先有制宪权,后有宪法,再有基于宪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国家权力。 其三,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原始创立的唯一依据,高于一切由制宪权创设的国家权力。因此,宪政之下的政府都应当是有限的政府。 但制宪权不是无限的: 首先,人民所拥有的制宪权不可剥夺、也不可让渡。因为。制宪权所构成的基本要素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种基本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因此,人民制宪权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人民可以任意处分制宪权。 其次,制宪权的行使应当以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基础。在立宪主义下,一切制度的设置都是以人为中心,为人的自由提供条件;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一切宪政制度正当性的唯一法理基础。正是这一法理基础构成了由此产生的其他一切制度获得人民认同的理由。制宪活动的根本意义在于人民通过这样一种活动将符合人民利益的事项用宪法规范的形式肯定下来,并在宪法中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来保障人民的利益。 第三,一部分人不能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并使之臣服。在专制社会中,总有一部分人通过不正当的强制迫使大部分人成为丧失主体人格的奴隶,使其不成为人;而成为奴隶的人,因其自身的依附性而永远成了奴隶。而在宪政主义看来,一种可以支配他人的权力,只能通过一定程序授予,任何人都不能声称自己天生拥有可支配他人的权力。制宪权不是经过一定程序被授予的,而是人民基本权利的集中体现;这样,人民基本权利的平等性使一部分人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失去了正当性基础。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和幸福的总契约。因此,宪法对国家既授权又限权,既支持又防卫,具有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的双重功能。 第四,政权是制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这是制宪权所受之事实上的限制。制宪权被认为是一种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由国民所拥有的“始源的创造性”权力。或者说是一种最原始和基础的权力,是最高的法源,它具有“自我正当性”和统一而不可分之性质,没有任何上位规范能够使之“合法化”,它本身也不受任何规范、原理或制度的约束与限制。但是,一个客观事实是:政权的建立是制宪权存在的基础,是制宪行为发生的根据。 第五,制宪权不能重复行使。既然制宪权是一种“始源的创造性”权力、是一种最原始的权力,那么它的再度启动便是不可想象的;如果制宪权可以重复行使的话,那无疑是一种自杀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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