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租金2万元。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

admin2022-12-19  1

问题 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租金2万元。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

选项 A、只能请求甲支付
B、只能请求蓝天公司支付
C、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蓝天公司支付
D、有权请求甲和蓝天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因此,乙公司有权选择甲或者蓝天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故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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