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

admin2012-12-12  47

问题 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2009年试卷二第41题)

选项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行为的撤销
D、行政检查

答案C

解析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行政行为具备可撤销情形的前提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的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一般来说,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或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或为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在本题中,甲公司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不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符合上述第4项的规定,市建设局可以依法撤销甲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市建设局的此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的撤销,所以C项正确。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市建设局撤销许可证的行为是对行政主体及相对人共同过错的纠正,而不是针对甲公司(行政相对人)的处罚,既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概念,也不属于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所以A项错误。
    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性措施包括留置盘问、传唤、查封、扣押、冻结等。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程序性的行为,仅存在于行政程序的一个相对独立阶段,具有临时性与可解除性,只是对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并非实质的、实体上的剥夺。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涉及甲公司的实体权利,是实体性而非程序性的行为,该撤销行为使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永久失效,而非是临时性的解除。所以市建设局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B项错误。
    行政检查,是指有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检查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进行的影响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了解检查行为。作为一种监督方式,行政检查只是一种了解、检查行为,它并不直接处理或改变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主要通过询问、检查、搜查、索取资料等方式进行。市建设局对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撤销,属于对实体权利的改变,而行政检查往往只是引发此种撤销行为的前置程序,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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