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10%、20%、30%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规定。有关该公司股东会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dmin2015-07-14  29

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10%、20%、30%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规定。有关该公司股东会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选项 A、甲、乙、丙、丁均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如果甲、乙、丙一致同意,可以修改该公司章程
C、该公司股东会应当由丁负责召集和主持
D、该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由丁担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答案B,C,D

解析 由于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规定,各股东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选项A:甲、乙、丙、丁均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甲、乙、丙所代表的表决权合计为60%,达不到2/3;(3)选项C:“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丁)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通常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4)选项D:总经理应当由董事会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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