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和丁四人设立了君军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dmin2014-04-26  40

问题 甲、乙、丙和丁四人设立了君军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选项 A、甲可以将其在君军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或者依法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甲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当乙与丙丁都要求购买时,乙优先于丙丁
C、如果君军有限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丙丁都因故退出合伙,那么,此时,君军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君军有限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甲的哥哥加入了该有限合伙企业,那么,甲的哥哥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2条的规定,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A项前一部分不符合该规定,缺少了“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这一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的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A项缺少了这一条件。B选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74条的规定。因为这里的其他合伙人并没有区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只是将所有的其他合伙人优先于合伙人以外的人。C选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75条的规定,因为丙丁都是普通合伙人,而甲乙都是有限合伙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是解散而不是转为普通合伙企业。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因为只有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故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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