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17-03-09  49

问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6题)

选项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旁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 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解析 ①《民通意见》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但究竟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存有争议。多数观点认为系合伙人共同共有。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9条和第33条第1款的规定,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合伙财产的分割,按照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该规则亦可适用于个人合伙财产的分割。③本题中,就作为合伙财产的房屋的分割,合伙人甲、乙、丙达成的分割协议(即协商确定)约定为甲、乙共有。这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除法律行为有效和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外,尚须办理过户登记(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丙未履行该协议,未给甲、乙办理过户登记,故房屋所有权未发生移转。2012年3月,该房屋仍为甲、乙、丙共有。故A选项错误。④《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通过生效判决发生物权变动的,无须公示(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自判决书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果。须注意:《物权法》第28条所指的生效判决特指形成判决,而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本题中,2012年8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系给付判决(基于散伙协议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还须办理过户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因此,2012年8月,甲、乙尚未成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该房屋仍为甲、乙、丙共有。故B选项错误。⑤《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依照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无须公示,自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2012年9月,自丙死亡时,丁替代丙成为房屋的共有人,就是说,丙死亡时,房屋为甲、乙、丁共有,丁因此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也是所有权人)。故C选项正确。题外话:丁也快活不了多久!原因是,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概括继承规则,如丁未放弃继承,丁还须法定承受丙与甲、乙的散伙协议,丁负有为甲、乙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丁无故不为甲、乙办理过户登记的,甲、乙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⑥2012年12月,丁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赠与给戊,且将赠与合同办理公证。此时,戊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因在于,丁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即使已经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戊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何况丁尚未给戊办理过户登记,仅仅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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