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0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3月被假释。2006年5月,甲通过互联网得知某单位有钢材销售后,与乙商量,要乙扮作自己的助手,携带款项前往洽谈生意。在甲与该单位谈判中,乙一直在场。经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预付货款总金额30

admin2017-09-06  35

问题 甲于1990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3月被假释。2006年5月,甲通过互联网得知某单位有钢材销售后,与乙商量,要乙扮作自己的助手,携带款项前往洽谈生意。在甲与该单位谈判中,乙一直在场。经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预付货款总金额30%后,可提走合同项下全部钢材,余款待甲提走货物后一星期内支付。甲按合同支付了15万元预付款,提走了价值50万元的钢材。钢材到手后,甲、乙与丙谈判销售钢材,丙对钢材来路表示怀疑,甲不得不说出实情。最终,丙支付30万元现金买下了该批钢材。甲分给乙3万元后潜逃
请分别认定甲、乙、丙行为的性质。

选项

答案①甲、乙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理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甲收受某单位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乙参与合同诈骗,并分得赃款,构成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②丙明知钢材是犯罪所得而收购,构成收购赃物罪(依最新司法解释,应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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