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卷一第23题)李某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采用下列哪种方式寻求救济?

admin2018-06-28  28

问题 (2012年卷一第23题)李某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采用下列哪种方式寻求救济?

选项 A、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对该案件重新进行复审
B、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C、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D、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无选项

解析 《专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本题无符合题意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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