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在以下哪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认定乙公司撤销要约成立?( )

admin2009-01-14  33

问题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在以下哪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认定乙公司撤销要约成立?(    )

选项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已在考虑是否要给对方承诺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答案2

解析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条表明要约可以撤销。本题应适用的法律依据,除前引《合同法》第18条,主要是第19条之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题中,A、C项可视为第19条第(1)项规定的两种情形,在A、C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至于B项,我们认为并不符合第19条第(2)项的要求,因为该项规定要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与“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始产生要约不得撤销之法律后果,故排除B项。关于D项,依第18条之规定,乙公司发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于甲公司发出承诺的通知后到达,故乙公司撤销要约亦不能成立。故只有B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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