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县税务机关到某公司查账,发现其逃税达3000元,因为会计师刘某外聘临时每个月末帮忙做账,税务机关以刘某私自作假账逃税为由,遂要求刘某对逃税行为负责,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刘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公司的指派,并且是该工资老总要求其做假账,其与该公司是委

admin2014-07-01  23

问题 案情:某县税务机关到某公司查账,发现其逃税达3000元,因为会计师刘某外聘临时每个月末帮忙做账,税务机关以刘某私自作假账逃税为由,遂要求刘某对逃税行为负责,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刘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公司的指派,并且是该工资老总要求其做假账,其与该公司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该公司缴纳,做假账的责任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自己只是违反了会计师的有关规定,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及上级管理机关对自己进行一定处罚,税务局无权对其处罚。县税务局未采纳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刘某缴纳税款,并对作假账承担罚款2000元。
问题:
在此情况下,刘某可以寻求哪种救济途径?

选项

答案刘某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经过复议再行起诉。

解析 本题属纳税争议,是必经行政复议的范围,即复议前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中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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