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60题,多选)

admin2017-11-24  31

问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60题,多选)

选项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包括地方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中,  
(1)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
(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成立此罪,只要求部分试题和答案是真实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成立代替考试罪。   
A项: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活动,仅是让丙代替自己考试,所以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故A选项错误。    B项:乙不是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人提供作弊器材,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仅是甲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故B选项错误。   
C、D项:甲、丙二人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替考,成立代替考试罪。故C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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