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7日,某公司业务员丁先生到A市出差,当晚居住于该市四星级的阳光宾馆。丁先生按照宾馆相关管理规定将随身携带的一台价值2万5千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于宾馆贵重物品存放处保管。9月19日晚,阳光宾馆发生盗窃案,大量贵重物品被盗,其中也包括丁先生的笔记

admin2013-05-10  42

问题 2011年9月17日,某公司业务员丁先生到A市出差,当晚居住于该市四星级的阳光宾馆。丁先生按照宾馆相关管理规定将随身携带的一台价值2万5千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于宾馆贵重物品存放处保管。9月19日晚,阳光宾馆发生盗窃案,大量贵重物品被盗,其中也包括丁先生的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宾馆工作人员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正在侦查过程中。就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宾馆以将笔记本电脑放进了保险柜尽了必要的保管注意义务为理由进行抗辩,则宾馆可否免责?(     )

选项 A、可以免责
B、不可免责
C、属于不可抗力
D、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B

解析 虽然宾馆将笔记本电脑收入保险柜中,但这并不说明保管人已经尽到了保管之责。在本案中,被盗本身即说明保管人存在疏忽,即有过失,因而不能免责。笔记本电脑丢失的原因是被盗,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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