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支付给国外的货价120万元、相关税金10万元、自己的采购代理人佣金2万元、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共计18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admin2014-04-01  24

问题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支付给国外的货价120万元、相关税金10万元、自己的采购代理人佣金2万元、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共计18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将本月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
  (3)本月举行产品促销庆典,在庆典现场随机向消费者发放化妆品样品,不含税市场价格为2万元,该批产品成本1.2万元。
  (4)以市场价500万元的厂房和本厂某化妆品商标权对甲企业投资,参与接受甲企业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化妆品商标权合同协议价70万元,占甲企业30%股份。(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
要求:
该企业随机发放化妆品样品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0%=0.4(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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