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公司成立后,发现丁、戊作为出资的门脸房与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约定的出资价额的,应如何处理? 设甲为公司董事长,甲与庚系好友,庚系个体经营户,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而请求甲以公司资产为其提供担保。甲以宏发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后因庚无力还

admin2008-12-16  34

问题 设公司成立后,发现丁、戊作为出资的门脸房与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约定的出资价额的,应如何处理?
设甲为公司董事长,甲与庚系好友,庚系个体经营户,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而请求甲以公司资产为其提供担保。甲以宏发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后因庚无力还款,银行要求宏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宏发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若不承担担保责任,应否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选项

答案宏发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宏发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不超过庚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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