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与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子2001年7月1日向乙公司发运柴油机200台。签约后一个月,双方通过传真约定由乙公司自备货车到甲厂提货。按约定,至2001年8月1日,乙公司应付清全部货款,但乙公司到期尚差10余万元货款未支付。

admin2022-03-15  29

问题 甲厂与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子2001年7月1日向乙公司发运柴油机200台。签约后一个月,双方通过传真约定由乙公司自备货车到甲厂提货。按约定,至2001年8月1日,乙公司应付清全部货款,但乙公司到期尚差10余万元货款未支付。2003年7月15日,甲以挂号函形式向乙公司催收余款,乙却因资金困难,仍未付。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乙双方通过传真约定交货方式的行为应为有效
B、中断后的诉讼时效应止于2005年7月15日
C、若甲起诉乙,则甲、乙两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乙方应偿还甲货款,但因确系资金困难,故应免除违约责任

答案1,2,4

解析 A项中的传真是一种书面形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因而有效;诉讼时效应止于2005年7月15日,因为2003年7月15日,甲催收余款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依《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D项中的资金困难,依《合同法》规定不能构成免责的理由。同时参见《民法通则》第1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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