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与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以一幢价格为2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借款15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后李祥从袁某处借款7万元,仍以该房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李祥又以家中冰箱彩电等总计2.5万元作抵押,向蒋某借款3万元,写了借条和抵押担保书;后李祥从沈某处借

admin2011-05-30  16

问题 李祥与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以一幢价格为2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借款15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后李祥从袁某处借款7万元,仍以该房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李祥又以家中冰箱彩电等总计2.5万元作抵押,向蒋某借款3万元,写了借条和抵押担保书;后李祥从沈某处借款2万元,仍以上述财产作抵押,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书。李祥还向张某借款3万元,未提供担保。李祥利用借得的款项购买了价值7万元的东风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财产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周转资金需要,又以该货车作抵押向韩某借款4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李祥在各项借款到期后均无力还款。某日,李祥驾车从甲地返回其住所乙地,途经丙地时遇到山体滑坡,车被严重损坏。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李祥与银行、袁某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的效力,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李祥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李祥与袁某的抵押合同无效
B、李祥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李祥与袁某的抵押合同有效
C、李祥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李祥与袁某的抵押合同有效
D、李祥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李祥与袁某的抵押合同也无效

答案B

解析 本小题考查的是在同一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的效力。《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据此,在同一抵押物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存在,只要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该条规定再次抵押“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应当理解为超出抵押物价值的部分无效,而不是所有的抵押都无效。本题中,李祥将一幢房屋为自己向银行和袁某的两项借款债务作了抵押,这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有效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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