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乙应当于2004年8月1日在丙地向甲交付甲所有的一幅字画。但期间届至后,乙并没有履行。经查明,乙将该字画赠给了丙。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在该诉讼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dmin2013-04-25  29

问题 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乙应当于2004年8月1日在丙地向甲交付甲所有的一幅字画。但期间届至后,乙并没有履行。经查明,乙将该字画赠给了丙。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在该诉讼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该案的被告是乙
B、该案应当由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法院可以追加丙作为第三人
D、丙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答案1,2,4,8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23、2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民诉意见》第66条: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注意:丙在其中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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