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一直由甲经营。因甲兄丁向戊借款,甲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质押给戊,该质押的效力( )。

admin2012-04-11  25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一直由甲经营。因甲兄丁向戊借款,甲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质押给戊,该质押的效力(   )。

选项 A、有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个人承担
B、无效,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C、可撤销,其他合伙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D、效力待定,必须经乙和丙的同意方有效

答案B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在未经乙和丙同意下出质份额的行为无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jFA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